各省轄市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我們研究制訂了《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xiàn)予印發(fā),請各地及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并按規(guī)定做好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 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
2016年3月1日
附件:
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jù)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及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
省級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省范圍內(nèi)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省、市財政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社團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其中: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性補貼由省財政全額負擔。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省經(jīng)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門制定的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相關要求。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我省地方財政(含省、市兩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fā)票為準),其中省級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30%。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省級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資金撥付
(一)車輛購置補貼資金
1、撥付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辦法下達。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轄市推廣任務數(shù)量預撥省級補貼資金,由各省轄市根據(jù)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進度與本級財政補貼資金按本細則規(guī)定程序一并撥付給補貼對象。
2、清算
2017年3月底前,各省轄市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聯(lián)合向省財政廳和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區(qū)(包括所轄的縣(市)、區(qū))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資金清算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2-1)、本地區(qū)(包括所轄的縣(市)、區(qū))補貼資金安排情況,并提供以下材料(只報送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3-1);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zhì)證明;
(6)5年內(nèi)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經(jīng)營車輛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需提供相關資質(zhì)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繳納證明);
(9)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由所屬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向當?shù)靥岢錾暾垺?/p>
(10)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上述相關材料,經(jīng)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后報省財政廳進行清算,多撥的結轉下年使用,少撥的予以補足。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按季撥付,省財政廳會同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于每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nèi)將資金下達至各省轄市。各省轄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于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nèi),向省財政廳和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區(qū)(包括所轄的縣(市)、區(qū))充電設施建設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2-2)、本地區(qū)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情況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2);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資金撥付程序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其中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省級補貼資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給當?shù)仄囦N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 (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充電設施建設省級補貼資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省范圍內(nèi),且5年內(nèi)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yè)破產(chǎn)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diào)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nèi)轉讓);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僅限于本省范圍內(nèi);非注冊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guī)劃調(diào)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diào)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執(zhí)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應保障產(chǎn)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推廣應用的市(縣)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zhì)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yè)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五、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省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按補貼標準核實并及時撥付資金。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shù)不滿足要求等騙取省級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將追繳補貼獎勵資金、取消補貼獎勵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予以處罰。
六、各地應根據(jù)《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抓緊制定本地區(qū)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于2016年4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七、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國家若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zhí)行。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標準
一、 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二、 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客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專用車、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專用車、貨車每輛補貼1.5萬元;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四、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