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還規(guī)定,從2015年起,省本級及合肥、蕪湖市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擴大應用規(guī)模。
同時,意見還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售后維修以及電池維護與回收等領域。各地可通過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保護投資主體初期利益,引導商業(yè)場所將充電費、服務費與停車收費相結合給予優(yōu)惠,鼓勵個人擁有的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省有關部門負責制定相應的服務標準。探索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爭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蓋全省的廢舊電池回收處置和循環(huán)利用體系。
此外,將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鼓勵和引導企業(yè)開展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等服務,在公共服務領域探索并推廣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的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在個人使用領域探索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整車租賃以及按揭購買新能源汽車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