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人民法院對有組織、有計劃、大規(guī)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侵權判斷在采用整體分析思路的基礎上,不僅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規(guī)定確定了賠償數額,還在停止侵害民事責任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有力保護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培育和發(fā)展新質生產力。

圖片來源:威馬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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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8件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4件反壟斷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價格及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議、搭售商品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重要法律問題,涉及餐飲、數字電視、民用天然氣、蔬菜批發(fā)等民生行業(yè)。4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以及仿冒混淆、虛假宣傳、侵害技術秘密的認定等重要法律問題,涉及平臺數據、傳統消費品和新能源汽車等線上線下產業(yè)領域。

其中,“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人民法院對有組織、有計劃、大規(guī)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侵權判斷在采用整體分析思路的基礎上,不僅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規(guī)定確定了賠償數額,還在停止侵害民事責任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有力保護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培育和發(fā)展新質生產力。

具體如下:

“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技術秘密侵權判斷及停止侵害的具體措施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威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威某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下屬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后離職赴威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威某四公司統稱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離職后即入職。2018年,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某兩公司統稱吉某方)發(fā)現威某方兩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fā)明人或共同發(fā)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信息(以下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專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涉嫌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吉某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1億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威某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某溫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其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700萬元。吉某方、威某溫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guī)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fā)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通過整體分析和綜合判斷,威某方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全部涉案技術秘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術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二審判決在總體判令威某方應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其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除非獲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不得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涉案12件專利;將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毀或者移交吉某方;以發(fā)布公告、公司內部通知等方式,將判決及其中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員工以及關聯公司、相關部件供應商,并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商業(yè)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等??紤]威某方具有明顯侵權故意、侵權情節(jié)惡劣、侵害后果嚴重等因素,對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威某方應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約6.4億元。為保障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二審判決進一步明確如威某方違反判決確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處分12件專利,應針對其中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有力打擊有組織、有計劃、大規(guī)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整體判斷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基礎上,不僅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額,還對于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及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等進行積極有益的探索。充分彰顯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鮮明態(tài)度和打擊不正當競爭的堅定決心,有利于營造尊重原創(chuàng)、公平競爭、保護科技創(chuàng)新的法治環(huán)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此前發(fā)布的消息,“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的主角為吉利和威馬。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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