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呼吁人大立法,政府要實行嚴格的懲罰失信者的制度,要讓喪失信譽的人付出高昂的成本,當前失信的成本太低,甚至失信比守信的效果還更好,這個制度有問題,執(zhí)行更有問題,所以我們呼吁要實行嚴厲的懲罰失信制度。
比方說要提高違約金的標準,為什么違約金只付一倍,難道不可以付三倍、五倍嗎?第二要延長追償期,現(xiàn)在法律規(guī)定兩年之內沒有還錢,特別是沒有過問他,就喪失了追償期了,可不可以把兩年延長為八年、十年呢?另外要堵塞賴債之路,中國有一個躲債賴債的渠道就是改名換姓,要起訴,對不起,改名已經(jīng)不是張三,我是李四了,這樣不行,要執(zhí)行嚴格的更換名制度。法人執(zhí)照上面要寫好現(xiàn)用名,原來的曾用名,并且法律還要作規(guī)定,所有的原用名和曾用名在法律上要承擔同等的法律責任。這樣我們只有把喪失信用的人懲罰到無地自容,這樣可能中國的信用建設才會一天天的好起來。
朋友們,要建設你的信用比做產(chǎn)品還重要,要愛護你們的信用要像愛護你們的生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