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銷售監(jiān)督執(zhí)法方面,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要求在《國標》出臺三個月后,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低速電動車產品。這也意味著,在低速車《國標》出臺前,海南省是可以銷售低速電動車。

兩年過渡期 海南省發(fā)布低速電動車管理新政

新年伊始,對于新能源汽車的一系列政策走上新的階段。近日,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公開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海南省低速電動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明確將低速電動車的整改分為三階段:即調查摸底階段、督促整改階段、產能壓減淘汰轉型調整階段。

此外,《方案》嚴禁新增低速車產能,計劃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yè)、擴建生產廠房等基建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確保低速電動車產能不增長。而對于在用車輛處置方面,設置兩年過渡期,鼓勵通過置換、回購、報廢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電動車。值得一提的是,山東省作為低速車的產銷大省,此前也宣布設置了三年過渡期,而江蘇省在發(fā)布的低速車管理新政中為低速車設置了長達五年的過渡期。

而在銷售監(jiān)督執(zhí)法方面,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要求在《國標》出臺三個月后,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低速電動車產品。這也意味著,在低速車《國標》出臺前,海南省是可以銷售低速電動車。

所謂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xù)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據(jù)悉此《方案》是為貫徹落實2018年11月份六部委發(fā)布的《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總體來看,此次海南也并未對低速電動車采取“一刀切”政策。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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