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不少媒體報道了一則新聞:“Tesla在華贏得商標訴訟”,這些新聞報道稱,Tesla自2011年以來一直竭力解決的由占寶生搶先注冊“特斯拉”和“Tesla”的商標權問題已經(jīng)由訴訟的方式解決。但一位知識產(chǎn)權律師陳青告訴PingWest,這多半是中外媒體鬧的一起烏龍:
首先,在此之前,并無任何有關Tesla起訴、庭審的報道,新聞中也沒有任何關于Tesla到底在哪里進行了訴訟、法院到底做出了怎樣的判決的說明。實際上,這些聲稱Tesla“贏得訴訟”的文章都源自路透社的報道,并且文中都未給出訴訟的任何細節(jié),唯一信息是:Tesla中國區(qū)負責人、全球副總裁吳碧瑄(Veronica Wu)聲稱Tesla贏得了商標權訴訟。
查閱路透社原文時可以發(fā)現(xiàn),這確實是路透社于2014年1月24日中午11:40所發(fā)的文章,標題為“Tesla Motors outlines aggressive China growth plan”。文中提到了Tesla的商標訴訟:”We went to court and we won,” she said. “The court has given use right to use the name, which is why you see the Chinese name in our store now.” (“我們去了法院,并且贏了,” 她(吳碧瑄)說,“法院授權我們使用這個名字,所以我們已經(jīng)在中國商店中使用它了?!?
然而,在1月25日凌晨1:45,路透社重新發(fā)布了這篇文章。在文中刪去了一切關于訴訟、關于法院的詞句,而將其修改為“Tesla解決了在中國的商標爭議”。上文中的句子修改為“Wu gave no details on how the dispute had been resolved, but said the company was now using its Chinese name.”(吳并未告訴我們解決商標爭議的任何細節(jié),只說公司現(xiàn)在可以使用這個中文名字了)。然而,不少媒體并沒有注意到這一修正。
陳青認為,事實上,所有證據(jù)都指向一點:Tesla并未在華進行商標訴訟。
在底特律車展(2014. 1.15-2014.1.26)的第二天,華夏時報的記者曾對Tesla全球銷售與市場經(jīng)理Esben Pedersen 進行了采訪。Esben Pedersen表示:“Tesla是不會全額支付這筆費用的(指商標糾紛),我們會通過司法程序。目前看,我們雙方(指Tesla與Tesla商標中國持有者)有可能會達成一個協(xié)議。”在這個發(fā)言中可以推斷:此時Tesla并未正式向法院提出起訴。
而陳青透露,商標訴訟事實上是極耗時的過程。對此,可以參照當年的蘋果訴唯冠案:法院正式受理的時間為2010年4月19日,途經(jīng)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于2011年11月17日做出了一審判決。從正式受理到第一次開庭花了10個月的時間,而從受理到審決,花了一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加上上訴、二審與2012年7月的最終和解,蘋果在訴訟程序中花了兩年三個月的時間才最終獲得了iPad商標權。在張裕解百納商標行政訴訟案中,張裕集團進行了九年漫長的行政訴訟才終獲解百納專用商標權。若說Tesla在十天時間內走完了起訴、受理、開庭、判決這一系列程序,是絕無可能的。
并且,商標案件屬于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范疇。以Tesla商標權的爭議程度與知名程度,若是開庭審理,不可能之前沒有任何消息。也就是說,Tesla的商標案,最大的可能是Telas與中國商標所有者占寶生達成了和解,并很可能為此付出了一筆金錢。
再讓我們回到這起案件本身,由于現(xiàn)在科技企業(yè)的品牌進入中國市場時經(jīng)常會遇到被搶注的問題,那么我們需要關注的一點是:占寶生注冊Tesla商標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惡意搶注?
陳青告訴PingWest,中國商標法的第三十二條確實已有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然而,商標的保護權利是地域性的,在“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判定上,所考慮的必須是“是否已在我國使用”,以及“是否已在我國具有影響”。雖然Tesla公司創(chuàng)立于2003年,但很難認為2006年,即占寶生搶占商標之時,中國消費者已經(jīng)知悉美國的Tesla品牌。如果以此為依據(jù)提起訴訟,結果只怕并不利于Tesla公司。
由此,Tesla公司與占寶生之間的另一個爭議點則是,假如占寶生不構成惡意搶注,是否有合法手段撤銷占寶生所擁有的商標權?
中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那么,這條路是否走得通呢?確實,由于中國政府對整車生產(chǎn)企業(yè)資質的限制,占寶生并未生產(chǎn)出電動汽車來。然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明文規(guī)定: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這事實上是一個相當寬泛的定義。占寶生或許沒有理由證明自己在研發(fā)和制造電動汽車。然而,他確實曾經(jīng)用Tesla商標生產(chǎn)了車載香水、模具,也曾經(jīng)使用這個商標進行網(wǎng)絡宣傳。這是否可以構成商標法中的合法使用?如果走上法院,這將成為一個極有爭議的沖突點,而結果是未知的。
通過以上的分析,難免得出一個結論:這樣一場訴訟很可能經(jīng)年累月,并且目前來看雙方都并無必勝的把握。自然,達成和解而避免進行訴訟,才是對雙方而言最有利的結果。況且,對于Tesla公司而言,更是希望能夠盡快以“特斯拉”及“Tesla”的商標名稱開展對華業(yè)務,自然不樂意讓一場曠日彌久的訴訟阻礙自己的步伐